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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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赤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赤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借款本金425万元及利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西南宁赤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之日止。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4元,由被告广西南宁赤杰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已预交30004元,由本院执行后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