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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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明可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蒋勇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上诉人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蒋勇海金融借款、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7-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