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明可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蒋勇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上诉人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蒋勇海金融借款、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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