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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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浪伏茶业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广西浪伏国宾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凌云浪伏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借款本金26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的约定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时止,已支付的部分利息可以扣减); 二、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被告广西凌云浪伏茶业有限公司、***以所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西浪伏国宾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凌云浪伏茶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00元,减半收取85900元,全部由被告广西凌云浪伏茶业有限公司、广西浪伏国宾茶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