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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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和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7民终40号民事判决及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535.52元给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三、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给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包括:第一部分,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至2016年11月24日止为377904.32元;第二部分,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500535.52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 四、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1812054元给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五、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30855.75元给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831元,反诉费10636元,共17467元,由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80元,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9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3元,由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33元,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4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9-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