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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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磊金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新天地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西陆川新天地饲料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支付货款233120元给上诉人广西磊金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诉讼费2518元,由上诉人广西磊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2元,被上诉人***、广西陆川新天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2365元;二审案件诉讼费324元(上诉人广西磊金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广西陆川新天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