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环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宇安公司偿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截至2018年6月15日的违约金为10655.6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上诉人环城公司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以尚欠租金101128元为基数,按每年24%计付); 三、驳回被上诉人宇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9元,由被上诉人宇安公司负担2000元,上诉人环城公司负担37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9元,由被上诉人宇安公司负担1000元,上诉人环城公司负担477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