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诺奇德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2民初1721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该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宁明诺奇德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本院在审理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宁明诺奇德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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