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三、驳回五家渠嘉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五家渠嘉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胡萝卜款6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1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2370元(嘉鑫合作社已预交),由五家渠嘉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2300元,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负担10070元。上诉人五家渠嘉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046元,由上诉人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负担5830元;上诉人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