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龙华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熊家场乡宝寨坡铅锌矿
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执异16号

案外人:贵州龙华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西路。

法定代表人:向吉龙。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凰,广西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西草根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俊勇。

委托代理人:廖庆一,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继龙,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草根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州龙华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认为其位于织金县熊家场乡宝寨坡铅锌矿(以下简称宝寨坡铅锌矿)与被执行人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宝寨坡铅锌矿无任何投资和股份。执行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桂12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拍卖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熊家场乡宝寨坡铅锌矿的采矿权或者享有的股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宝寨坡铅锌矿采矿权的查封、冻结、拍卖。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通过对案外人提供的材料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进行审查,宝寨坡铅锌矿原名为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宝寨坡铅锌矿,系宝寨坡铅锌矿负责人韦宗道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挂靠被执行人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后经多次合作股份转让。2018年1月8日案外人贵州龙华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宝寨坡铅锌矿的采矿权,并办理了《采矿权许可证》。经审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宝寨坡铅锌矿有投资入股,宝寨坡铅锌矿原是韦宗道个人挂靠被执行人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矿产开采行为。被执行人广西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已被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案外人贵州龙华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中止对宝寨坡铅锌矿采矿权的查封、冻结、拍卖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止本院(2019)桂12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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