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欣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2721号

原告:乌鲁木齐欣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成,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风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欣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欣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欣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军洋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徐传龙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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