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长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长运分公司车票款171459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长运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