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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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双河市鑫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双河市鑫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款138760元及逾期利息208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4元,减半收取计8852元,由原告双河市鑫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02元,由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