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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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任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双河市益农农资经销部农药款130920元、逾期利息12481元,合计143401元; 二、驳回原告双河市益农农资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保全费1249元,保全保险费729.44元,合计3587.44元,由原告双河市益农农资经销部承担61.44元,由被告***、任丽萍承担3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