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亳州三义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包英波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总损失为994688.50元(赔偿项目详见附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支付),超出交强险884688.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30%计265406.55元。

二、综上,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赔偿款360162.55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其垫付的费用15244元(被告***支付的20000元-***在(2019)川0781民初583号案中应承担的3500元-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1256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诉讼费4185元,由被告***负担1256元,原告***、***、***、***、***负担2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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