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

二、被告***、***自2020年6月25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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