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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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广领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防城港市广领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386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代偿款本金7386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被告防城港市广领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商品房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防港国用(2008)第016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建字第450601201510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地字第450601200800390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03元,公告费310元,合计70913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市广领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防城港市广领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0603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5-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