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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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0500元,由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