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 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嘉华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钦州金明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0000000元,按月利率1.25%,从2015年2月4日起计至2015年3月4日止,以后按月利率2%计,自2015年3月5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广西钦州金明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嘉华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价值9589380元股权,在被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在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900元(***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