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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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58176.94元及违约金(欠款2458176.94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2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吴忠市××路字第00049700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吴忠市××路字第00049921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伊友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中房屋的折价款、变卖款和拍卖款仍不足以清偿第一项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5元,由被告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伊友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