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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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2017年5月13日的借款19533元,支付利息308元,共计19841元,并以借款19533元为基数,按年息24﹪标准支付2019年3月12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2018年3月8日的借款26000元,并按年息24﹪标准支付2018年3月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原告***、***负担422元,被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