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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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湖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 天津市宝坻联华商贸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15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141.4元(已汇入本院账户412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市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负担384元,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