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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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明县宏达林产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县泊泉饮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2民初1729号之一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729755993X。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被告:宁明县宏达林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江滨南31号新天地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669737258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西宁明县泊泉饮料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34847498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明县宏达林产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县泊泉饮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