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200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雨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晓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向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廉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鸿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鸿坤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定于2020年9月1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02元,减半收取计8501元,由原告***、***负担2121元,退回原告***、***负担6380元。

审判长白志远

审判员刘辉

人民陪审员郭振丰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宇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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