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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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200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雨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晓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向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廉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鸿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鸿坤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定于2020年9月1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02元,减半收取计8501元,由原告***、***负担2121元,退回原告***、***负担6380元。 审判长白志远 审判员刘辉 人民陪审员郭振丰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宇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