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正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正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的《洪福花园大食代美食广场合作建房合同》(合同编号:1号楼1层04号铺)无效; 二、被告广西正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73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1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33元,由原告***负担1455元,由被告广西正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