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盘锦东浩润滑油有限公司
盘锦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初15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

负责人:缪锋,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红,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阳,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锦东浩润滑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勇。

被告:盘锦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永。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广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伟。

被告: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春华。

被告:吴东(曾用名吴达昌、吴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吴洲(曾用名吴世伟、吴涵、吴之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吴浩(曾用名吴门生、吴世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凤锦。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盘锦东浩润滑油有限公司、盘锦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东、***、吴洲、吴浩、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7-23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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