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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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盘锦市双台子区新村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新村超市偿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截止至2019年5月9日的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54,930.32元;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2937元,由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新村超市、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