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汕德门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市汕德门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玉米款1500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长春市汕德门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理费300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春市汕德门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市汕德门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并由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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