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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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苗木损失费4000元及司法鉴定费2000元,上述款项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69元,由被告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