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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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张某2、李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99998.04元及利息109,398.55元(截止到2019年10月11日止利息和罚息);并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99998.04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担债务利息。 三、被上诉人张某2、李某2向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被上诉人刘某、于某、德惠市隽氏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本判决负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3元,合计32,366元,由被上诉人张某2、李某2、刘某、于某、德惠市隽氏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