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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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第五大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第五大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鸿盛世家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第五大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第五大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鸿盛世家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吉林省鲜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88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以6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吉林省鲜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吉林省鲜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吉林第五大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吉林第五大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鸿盛世家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