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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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19116522元及支付利息3600000元、律师费225000元,合计22941522元;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东路【不动产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14)第XXXXX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西路【不动产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04)第XXXXX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中山市东升镇坦背X路X号之一(旧址:坦背沿河西路)【不动产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03)第XXXXX号】的三宗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在上述第三判项范围之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50元,由被告***、***、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