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法可赛(太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支付原告***2363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21442元。 上述两项均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开户名称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2250199***992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负担11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07元。各当事人应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277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