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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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512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威,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波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宋路路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