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河大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27020.4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135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劳务费2702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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