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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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市恩泽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冀0606执恢7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韦星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恩泽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市恩泽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星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韦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050元已由被执行人保定市恩泽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梁政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皓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