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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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698.14元、误工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558.33元、电动车损失500元,共计13156.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承担210元,被告***承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