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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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917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8400元、护理费1350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59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744.45元、车辆维修费7972元,共计233986.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2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30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