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宿迁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778元、公摊水电费964元,合计57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