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顺名扬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2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顺名扬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790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抚顺名扬运输有限公司评估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