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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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 温岭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662312.92元及截止2020年5月27日的利息55955.46元,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1000元。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对被告***、***购买的坐落于温岭市××街道××幢××室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6)温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经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款项在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温岭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3元,减半收取10271.50元,由被告***、***、温岭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