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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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贷款本金208735.01元及利息6708.6元(自2020年6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以208735.0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黄河路东段北侧丽园名城雅苑26号楼1单元6层东户0106001号的房屋在拍卖、变卖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计22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