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偿还透支本金84595.99元及利息16288.91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4909.06元、其他费用1335.31元(截至2020年1月2日的透支款本金84595.99元、利息16288.91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4909.06元、总手续费1335.31元,合计107129.27元;利息从2020年1月2日起,以透支款本金84595.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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