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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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神木市久业发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1民初667号 原告神木市久业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向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语学,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林,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神木市久业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三日立案。原告神木市久业发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神木市久业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燕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岳苗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