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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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12,650.4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2,459.94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70,341.86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损失37,923.43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512元,由被告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475元、1,053元、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