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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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艺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1991号 原告:四川艺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从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爱国,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飞龙镇新安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银西方,村长。 被告:富顺县飞龙镇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高启强,镇长。 原告四川艺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顺县飞龙镇新安村民委员会、富顺县飞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艺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艺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建懿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