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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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 偃师市益博摩配有限公司 偃师市广远车业有限公司 偃师市亚雷摩托车配件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偃师市亚雷摩托车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截止2019年6月3日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101175.86元; 限被告偃师市亚雷摩托车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借款本金43万元自2018年6月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具体数额以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24%); 被告偃师市益博摩配有限公司、偃师市广远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偃师市亚雷摩托车配件厂上述第一、二判项范围内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偃师市益博摩配有限公司、偃师市广远车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偃师市亚雷摩托车配件厂追偿; 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偃师市亚雷摩托车配件厂、偃师市益博摩配有限公司、偃师市广远车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2元,由被告偃师市亚雷摩托车配件厂、偃师市益博摩配有限公司、偃师市广远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