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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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1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喀什市郭震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伍万元整)”; 二、喀什市郭震食品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50,000元、合理费用46,389元,上述费用合计196,389元; 三、驳回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22,800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61元,由喀什郭震食品商行负担2239元;二审诉讼费23,400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2,350元,喀什市郭震食品商行已预交1050元),由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02元,由喀什市郭震食品商行负担22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