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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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2455.55元(其中支付给原告21866.77元、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588.78)。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00.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担173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