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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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银行紫荆北路支行账号:24×××15、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花水湾支行账号:02×××16)、四川东旭繁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69×××52)、四川东旭繁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邑县支行账号:20×××11)名下的财产在9908548.17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