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0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204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40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9076元(已由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由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076元本院予以退还,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